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
第1條
1
本旅館和住宿旅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契約及與此相關之契約,依照本條約之規定事項,至於本條約無規定之事項,依照法令或一般確定的習慣。
2
本旅館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按照特約時,不受限於前項之規定,該特約優先適用。

(住宿契約之申請)
第2條
1
欲向本旅館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向本旅館聲明以下事項。
(1)住宿者姓名
(2)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3)住宿費用(原則上依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用。)
(4)其他本旅館認為必須之事項
2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內超過第2款之住宿日期,聲請繼續住宿時,本旅館以其聲請的時間點,作為住宿旅客申請了新的住宿契約處理。

(住宿契約之成立)
第3條
1
住宿契約於本旅館承諾前條之申請時成立。但證明本旅館沒有承諾時,不在此限。
2
住宿契約依照前項之規定成立時,以住宿期間(超過 3 天者以 3 天計算)的基本住宿費為限,在本旅館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旅館規定的申請費。
3
申請費先抵扣住宿旅客最後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發生適用於第 6 條及第 18 條之規定的情況時,按照違約金、賠償金的優先順位抵扣,如有殘額,於按照第 12 條之規定支付費用時返還。
4
住宿旅客未按第 2 項之規定於本旅館 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請費時,住宿契約失去其効力。但僅限於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時,本旅館告知住宿旅客該意旨。

(不需要支付申請費的特約)
第4條
1
儘盡有前條第 2 項之規,本旅館有時接受特約,不需要在契約成立後支付該項的申請費。
2
承諾住宿契約之申請時,本旅館沒有要求支付第 2 項之申請費及沒有指定該申請費之支付日期時,當作不接受前項之特約處理。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第5條
1
本飯店旅館在以下情況下,有時不接受住宿契約之簽訂。
(1)
住宿之申請不依照本條約時。
(2)
客滿而沒有空房間時。
(3)
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時。
(4)
欲住宿者符合以下 1) 至 3)的情況時。
a
《防止暴力團成員不法行為等的法律》(1991 年法律第 77 號)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的暴力團( 下稱「暴力團」。)、該條第 2 條第 6 款規定的暴力團成員( 下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准構成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b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操縱的法人及其他團體
c
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成員
(5)
欲住宿者做出了給其他住宿旅客帶來麻煩的言行時。
(6)
欲住宿者顯然帶有傳染病時。
(7)
在住宿方面進行暴力性要求,或者要求本旅館負擔超出住宿的合理範圍時。
(8)
因天災、設施故障、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住宿時。
(9)
北海道旅館業法施行条例 11 条之規定時。

(住宿旅客的契約解除權)
第6條
1
住宿旅客向本旅館提出聲請,可以解除住宿契約。
2
本旅館依該歸責於住宿旅客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本旅館 依第 3 條第 2 項之規定,指定申請費之支付日期,要求該支付的情況下,住宿旅客在該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除外。), 依照附表 2 掲示之內容, 收取違約金。但如本旅館接受第 4 條第 1 項之特約,則僅限於接受該特約時,本旅館針對住宿旅客於解除住宿契約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告知住宿旅客。
3
住宿旅客沒有連絡,且在住宿日當天下午 8 點(事先明示預定抵達時間時,超過該

(本旅館的契約解除權)
第7條
1
本旅館在以下的情況,有時會解除住宿契約。
(1)
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或經確認做了該行為時。
(2)
住宿旅客符合以下 1) 至 3)的情況時。
a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准構成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b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操縱的法人及其他團體
c
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成員
(3)
住宿旅客做出了給其他住宿旅客帶來麻煩的言行時。
(4)
住宿旅客明顯帶有傳染病時。
(5)
在住宿方面進行暴力性要求,或者要求本旅館負擔超出住宿的合理範圍時。
(6)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住宿時。
(7)
北海道旅館業法施行条例 11 条之規定時。
(8)
在寢室躺著抽煙、對消防設備等惡作劇,不遵從其他本旅館規定的使用規則之禁止事項(僅限於預範火災上必須之事項。)時。
2
本旅館基於前項之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務等之費用。

(住宿之登記)
第8條
1
住宿旅客於住宿日當天,在本旅館的櫃檯登記以下事項。
(1)
住宿旅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職業
(2)
如為外國人,則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3)
退房日及預定退房時間
(4)
其他本旅館認為必須之事項
2
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代替貨幣之方法支付第 12 條之費用時,請事先於前項登記時出示。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9條
1
住宿旅客能夠使用本旅館的客房之時間為下午 2 點至隔天早上 10 點止。但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了抵達日及退房日之外,可以全天使用。
2
尽管有前項之規定,本旅館有時接受該項規定之時間外的客房使用。超过一个小时为限度,以下情況收取追加費用(含税)。
・至尊: 7,700日元
・豪华: 5,500日元
・高级: 4,400日元
・标准: 3,300日元

(使用規則之遵守)
第 10條
1
住宿旅客於本旅館内,需遵照本旅館規定以及揭示於旅館内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
1
本旅館的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之詳細營業時間寫於櫃檯手冊、各處的掲示、以及客房内的服務目錄中有介紹。
2
前項的時間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有時會臨時變更。該情況下,會以適當的方式通知。

(費用的支付)
第12條
1
住宿者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等明細,依照附表1所掲示的內容。
2
前以貨幣或本旅館認同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代替的方法,住宿旅客退房時或本旅館請求付款時,在櫃檯支付前項的住宿費用等。
3
本旅館提供住宿旅客客房,且確認能夠使用之後,即使住宿旅客無端不住宿,仍要收取住宿費用。

(本旅館的責任)
第13條
1
本旅館在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的契約,或因不履行這些契約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損害時,賠償其損害。但因非該歸責於本旅館之事由時,不在此限。
2
本旅館為了應對因萬一火災等意外發生時,投保了旅館賠償責任險。

(無法按照契約提供客房時的處置)
第14條
1
本旅館無法按照契約提供住宿旅客客房時,經住宿旅客的同意,盡可能按照同樣的條件,和其他住宿設施交涉。
2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本旅館無法和其他住宿設施交涉時,支付住宿旅客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金,其補償料充當損害賠償額。但無法提供客房,且不該歸責於本旅館之事由時,不支付補償金。

(寄託物等的處置)
第15條
1
住宿旅客寄放於櫃檯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產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了不可抗力的情況之外,本旅館賠償其損害。但現金及貴重物品在本旅館尋求明白告知其種類及價格的情況下,住宿旅客仍不為之時,本旅館賠償其損害的上限為 15 萬日圓。
2
住宿旅客帶進本旅館内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沒有寄放在櫃檯,因本旅館的故意或過失,產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本旅館賠償其損害。但住宿旅客沒有事先明確告知種類及價格,除了本旅館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之外,本旅館賠償其損害的上限為 15 萬日圓。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
第16條
1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在住宿之前抵達本旅館的情況下,僅限於本旅館在其抵達之前同意,負責保管,並於住宿旅客在櫃檯辦理住房手續時交付。
2
住宿旅客在退房之後,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放在本旅館忘了帶走的情況下,確定其持有者時,本旅館會跟該持有者連絡,並且尋求其指示。但沒有持有者的指示或持有者不明確時,包含發現日在內保管七天,然後交給最近的警察署。
3
關於前 2 項的情況下,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 本旅館的責任為第 1 項的情況下, 以前條第 1 項之規定為準, 為第 2 項的情況下, 以前條第 2 項之規定為準。

(停車的責任)
第17條
1
住宿旅客使用本旅館停車場的情況下,無論是否寄放車輛鑰匙,本旅館只出租車位,不負車輛之管理

(住宿旅客的責任)
第18條
1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使本旅館蒙受損害時,該住宿旅客對本旅館賠償其損害。附表1. 住宿費用等的明細(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12 條第 1 項)
2
请务必在退房时将房卡钥匙交还给前台。 如果您丢失了卡钥匙,要赔偿2000日元的损失,作为重新发放新卡钥匙的费用。

(法院协议管辖)
第19條
1
当基于本条款产生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的所有纠纷,均由本酒店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日本地方法院管辖,并依据日本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附表1
住宿費用等的明細
(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12 條第 1 項)
該支住付宿的旅總客額
住宿費用
基本住宿費(房間費用+早餐和晚餐等的餐飲費)
追加额外的食品、饮料和其他使用费
税金 a. 消费税 b. 温泉入汤税 (大人 1 名 300 日元)

備註
提供兒童餐點和寢具時,收取 50%,只提供寢具時,收取 4,000 日元。不提供寢具及餐點的幼童,收取 2,000 日元。

附表2
違約金
(第 6 條第 2 項)
(注)
1
% 是針對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比率。
2
契約日數縮短的情況下,無關其縮短天數,收取1天(入住第一天)的違約金。
3
5 室以上中的一部分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在住宿日期的 10 天前
( 10 天之內接受申請的情況下, 為接受申請的那一天)接到解除合同通知時,對相當於原簽約住宿人數 10%( 尾數進位。),的解約人數不收取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