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
第1條
1
本旅館和住宿的客人之間締結的住宿契約以及有關的其他契約都以此契約為準,與此契約條款以外的事項,要依照法令(法令或按法令製定的事項。以下同樣)或一般習俗等規定。
2
本旅館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按照特約時,不受限於前項之規定,該特約優先適用。

(住宿契約之申請)
第2條
1
欲向本旅館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向本旅館聲明以下事項。
(1)住宿者姓名
(2)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3)住宿費用(原則上依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用。)
(4)其他本旅館認為必須之事項
2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內超過第2款之住宿日期,聲請繼續住宿時,本旅館以其聲請的時間點,作為住宿旅客申請了新的住宿契約處理。

(住宿契約之成立)
第3條
1
住宿契約於本旅館承諾前條之申請時成立。但證明本旅館沒有承諾時,不在此限。
2
住宿契約依照前項之規定成立時,以住宿期間(超過 3 天者以 3 天計算)的基本住宿費為限,在本旅館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旅館規定的申請費。
3
申請費先抵扣住宿旅客最後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發生適用於第 6 條及第 18 條之規定的情況時,按照違約金、賠償金的優先順位抵扣,如有殘額,於按照第 12 條之規定支付費用時返還。
4
住宿旅客未按第 2 項之規定於本旅館 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請費時,住宿契約失去其効力。但僅限於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時,本旅館告知住宿旅客該意旨。

(不需要支付申請費的特約)
第4條
1
儘盡有前條第 2 項之規,本旅館有時接受特約,不需要在契約成立後支付該項的申請費。
2
承諾住宿契約之申請時,本旅館沒有要求支付第 2 項之申請費及沒有指定該申請費之支付日期時,當作不接受前項之特約處理。

(請協助設施的對預防感染措施)
第4條之2
1
本旅館對預定住宿者,根據旅館行業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8號)第4條之2第1項規定有權利要求協助。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第5條
1
如有以下情况,本旅馆可以不履行住宿契约。但这一项并不意味本酒店(旅馆)在旅馆行业第5条以外的情况下可以拒绝住宿。
(1)
住宿之申請不依照本條約時。
(2)
客滿而沒有空房間時。
(3)
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時。
(4)
欲住宿者符合以下 1) 至 3)的情況時。
a
《防止暴力團成員不法行為等的法律》(1991 年法律第 77 號)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的暴力團( 下稱「暴力團」。)、該條第 2 條第 6 款規定的暴力團成員( 下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准構成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b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操縱的法人及其他團體
c
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成員
(5)
欲住宿者做出了給其他住宿旅客帶來麻煩的言行時。
(6)
預定住宿者,旅館行業法第4條之2第1項第2號規定被確定有特定感染症患者(以下為「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時。
(7)
有關住宿有暴力要求行為,或超越合理範圍要求時(有關預定住宿者以障礙為由推進解除歧視有關法律(平成25年法律第65號。以下為「障礙者歧視解除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規定要求去除社會障壁情況時除外。)
(8)
預定住宿者,對「本旅館有過分要求及對其他住宿者有關住宿服務的提供上有明顯阻礙時根據旅館行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有反複行為時。
(9)
因天災、設施故障、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住宿時。
(10)
北海道旅館業法施行条例 11 条之規定時。

(拒絕締結住宿申請的說明)
第5條之2
1
預定住宿者,根據該旅館上一條規定不履行住宿契約時,可以要求說明理由。

(住宿旅客的契約解除權)
第6條
1
住宿旅客向本旅館提出聲請,可以解除住宿契約。
2
本旅館依該歸責於住宿旅客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本旅館 依第 3 條第 2 項之規定,指定申請費之支付日期,要求該支付的情況下,住宿旅客在該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除外。), 依照附表 2 掲示之內容, 收取違約金。但如本旅館接受第 4 條第 1 項之特約,則僅限於接受該特約時,本旅館針對住宿旅客於解除住宿契約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告知住宿旅客。
3
住宿旅客沒有連絡,且在住宿日當天下午 8 點(事先明示預定抵達時間時,超過該

(本旅館的契約解除權)
第7條
1
本旅館在以下的情況,有時會解除住宿契約。但是,本项,并不意味本酒店(旅馆)在旅馆行业第5条以外的情况下可以拒绝住宿。
(1)
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或經確認做了該行為時。
(2)
住宿旅客符合以下 1) 至 3)的情況時。
a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准構成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b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操縱的法人及其他團體
c
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成員
(3)
住宿旅客做出了給其他住宿旅客帶來麻煩的言行時。
(4)
住宿旅客明顯帶有傳染病時。
(5)
有關住宿有暴力要求行為,或超越合理範圍要求時(住宿客因障礙者歧視解除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規定要求去除社會障壁情況時除外。)
(6)
預定住宿者,對本旅館有過分要求及對其他住宿者有關住宿服務的提供上有明顯阻礙時根據旅館行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有反複行為時。
(7)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住宿時。
(8)
北海道旅館業法施行条例 11 条之規定時。
(9)
在寢室躺著抽煙、對消防設備等惡作劇,不遵從其他本旅館規定的使用規則之禁止事項(僅限於預範火災上必須之事項。)時。
2
本旅館基於前項之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務等之費用。

(解除住宿的說明)
第7條之2
1
住宿客,對本旅館,基於前項解除住宿契約時,可以要求解釋說明。

(住宿之登記)
第8條
1
住宿旅客於住宿日當天,在本旅館的櫃檯登記以下事項。
(1)
住宿客的名字,住址及聯係方式
(2)
在日本國內沒有住址的外國人,登記國籍及旅劵號
(3)
退房日及預定退房時間
(4)
其他本旅館認為必須之事項
2
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代替貨幣之方法支付第 12 條之費用時,請事先於前項登記時出示。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9條
1
住宿旅客能夠使用本旅館的客房之時間為下午 2 點至隔天早上 10 點止。但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了抵達日及退房日之外,可以全天使用。
2
尽管有前項之規定,本旅館有時接受該項規定之時間外的客房使用。超过一个小时为限度,以下情況收取追加費用(含税)。
・至尊: 7,700日元
・豪华: 5,500日元
・高级: 4,400日元
・标准: 3,300日元

(使用規則之遵守)
第 10條
1
住宿旅客於本旅館内,需遵照本旅館規定以及揭示於旅館内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
1
本旅館的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之詳細營業時間寫於櫃檯手冊、各處的掲示、以及客房内的服務目錄中有介紹。
2
前項的時間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有時會臨時變更。該情況下,會以適當的方式通知。

(費用的支付)
第12條
1
住宿者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等明細,依照附表1所掲示的內容。
2
前以貨幣或本旅館認同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代替的方法,住宿旅客退房時或本旅館請求付款時,在櫃檯支付前項的住宿費用等。
3
本旅館提供住宿旅客客房,且確認能夠使用之後,即使住宿旅客無端不住宿,仍要收取住宿費用。

(本旅館的責任)
第13條
1
本旅館在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的契約,或因不履行這些契約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損害時,賠償其損害。但因非該歸責於本旅館之事由時,不在此限。
2
本旅館為了應對因萬一火災等意外發生時,投保了旅館賠償責任險。

(無法按照契約提供客房時的處置)
第14條
1
本旅館無法按照契約提供住宿旅客客房時,經住宿旅客的同意,盡可能按照同樣的條件,和其他住宿設施交涉。
2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本旅館無法和其他住宿設施交涉時,支付住宿旅客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金,其補償料充當損害賠償額。但無法提供客房,且不該歸責於本旅館之事由時,不支付補償金。

(寄託物等的處置)
第15條
1
住宿旅客寄放於櫃檯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產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了不可抗力的情況之外,本旅館賠償其損害。但現金及貴重物品在本旅館尋求明白告知其種類及價格的情況下,住宿旅客仍不為之時,本旅館賠償其損害的上限為 15 萬日圓。
2
住宿旅客帶進本旅館内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沒有寄放在櫃檯,因本旅館的故意或過失,產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本旅館賠償其損害。但住宿旅客沒有事先明確告知種類及價格,除了本旅館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之外,本旅館賠償其損害的上限為 15 萬日圓。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
第16條
1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在住宿之前抵達本旅館的情況下,僅限於本旅館在其抵達之前同意,負責保管,並於住宿旅客在櫃檯辦理住房手續時交付。
2
住宿旅客在退房之後,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放在本旅館忘了帶走的情況下,確定其持有者時,本旅館會跟該持有者連絡,並且尋求其指示。但沒有持有者的指示或持有者不明確時,包含發現日在內保管七天,然後交給最近的警察署。
3
關於前 2 項的情況下,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 本旅館的責任為第 1 項的情況下, 以前條第 1 項之規定為準, 為第 2 項的情況下, 以前條第 2 項之規定為準。

(停車的責任)
第17條
1
住宿旅客使用本旅館停車場的情況下,無論是否寄放車輛鑰匙,本旅館只出租車位,不負車輛之管理

(住宿旅客的責任)
第18條
1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使本旅館蒙受損害時,該住宿旅客對本旅館賠償其損害。附表1. 住宿費用等的明細(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12 條第 1 項)
2
请务必在退房时将房卡钥匙交还给前台。 如果您丢失了卡钥匙,要赔偿2000日元的损失,作为重新发放新卡钥匙的费用。

(法院协议管辖)
第19條
1
当基于本条款产生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的所有纠纷,均由本酒店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日本地方法院管辖,并依据日本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附表1
住宿費用等的明細
(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12 條第 1 項)
該支住付宿的旅總客額
住宿費用
基本住宿費(房間費用+早餐和晚餐等的餐飲費)
追加酒水饮料
税金 a. 消费税 b. 温泉入汤税 (大人 1 名 300 日元)

備註
提供兒童餐點和寢具時,收取 50%,只提供寢具時,收取 4,000 日元。不提供寢具及餐點的幼童,收取 2,000 日元。

附表2
違約金
(第 6 條第 2 項)
(注)
1
% 是針對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比率。
2
契約日數縮短的情況下,無關其縮短天數,收取1天(入住第一天)的違約金。
3
5 室以上中的一部分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在住宿日期的 10 天前
( 10 天之內接受申請的情況下, 為接受申請的那一天)接到解除合同通知時,對相當於原簽約住宿人數 10%( 尾數進位。),的解約人數不收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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